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3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4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437號聲請人 簡睿星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查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74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威同附表┌───┬───────┬───────┬─────┐│發票人│發票日│金額│本票號碼│├───┼───────┼───────┼─────┤│ 張愛嬌 │109年9月16日│新臺幣1264萬元│CH0000000│└───┴───────┴───────┴─────┘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