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2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2727號聲請人 曾文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曾文貝 之子」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曾文貝之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裁定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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