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05號原告 史書華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
李怡欣 律師被告 郭靖杰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郭冠均 被告 胡益華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佳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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