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訴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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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訴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交訴字第18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南山選任辯護人林倩芸律師
張育嘉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藍海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宜遙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