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消小字第1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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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俊男
訴訟代理人黃淑貞
被告 范姜秀妍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消小字第19號返還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施介元
書記官曾怡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555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曾怡嘉
法 官施介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