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785號
法定代理人 王明揚
原告捷聖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王明揚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柏漢 律師
複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
法定代理人 謝忻岑
訴訟代理人 鄧郁璁
林羿帆 律師
複代理人 何彥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於辯論終結後之同年11月3日,始具狀陳報委由威格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為訴訟代理人,並複委任 楊文瑞 為訴訟代理人,此有民事聲請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狀(本院收狀日期為同年11月7日)在卷可參。為釐清是否符合「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之規定,故有再開辯論釐清上情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