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74號原告 王明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8,0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