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9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29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297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鼎鈞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219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總淨重零點伍貳捌捌公克,併同不可析離之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不詳時、地,向不詳之友人取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5288公克)後,進而持有之。嗣因甲○○於民國104年7月10日10時17分許,在UT網路聊天室使用「斯文0約嗨幹」之暱稱登入,暗喻有邀約他人使用毒品進行性行為之意,為執行網路巡邏之員警查悉,員警並喬裝網友,以通訊軟體LINE與甲○○相約於同日14時許,在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見面。
迨甲○○依約前來,埋伏於現場之員警即上前表明身分並予以盤查,甲○○乃主動自其背包內取出前開甲基安非他命1包,交予警方查扣,始悉上情。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見毒偵字卷第5頁背面至7頁背面、第27至27頁背面、第66至66頁背面)。且扣案之白色結晶1袋(毛重0.7490公克,淨重0.529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鑑驗,驗餘淨重0.5288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中心104年8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存卷可憑(見毒偵字卷第52頁),可知該扣案物品確係第二級毒品無訛。此外,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UT網路聊天室聊天紀錄擷取畫面、LINE對話擷取畫面等件在卷可憑(見毒偵字卷第11至12頁、第18至19頁、第50頁),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客觀事實相符,堪可採信。又本案被告及網路巡邏員警以LINE通訊軟體對話並相約見面等情,有前開對話擷取畫面1份在卷憑參(見毒偵字卷第19頁),觀其等對話內容可知,被告於對話中即告知員警其現已持有第二級毒品,堪見本案被告洵非因司法警察之設計,始萌犯意,而與陷害教唆之情形不同,查獲過程應屬適法,併此敘明。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非法持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持有毒品數量非鉅,違反義務之程度輕微,兼衡其自述二技在學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於前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無法與其上毒品完全析離,當應整體視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至鑑驗耗損之部分,既已用磬滅失,自不另諭知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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