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1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1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香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