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1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1176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1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零叁元,及其中之新臺幣陸萬壹仟壹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起三個月以內(含)按月以新臺幣玖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零叁拾壹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陸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