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1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1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1166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14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叁仟陸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三個月內(含)按月以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簡易庭法官范乃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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