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718號債權人 陳智強 即東吉利商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泉瀛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台端聲請狀當事人稱謂之債務人為泉瀛國際有限公司,惟請求標的所載債務人為 蘇泓升 ,兩者顯不一致)
二、請求新台幣134,300元部分,其客戶名稱為聯邦國際租賃,則對債務人請求之依據為何?
三、債務人蘇泓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泉瀛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