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11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1162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朱柏青 債務人 陳建凱 債務人 顏素銀 債務人 朱莠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叁拾玖萬捌仟陸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債權人如對債務人陳建凱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顏素銀、朱莠婷連帶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