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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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362號上訴人 何泓諒 被上訴人 楊龍乾 訴訟代理人 楊月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上訴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追加之訴及擴張之訴均駁回」;主文第二項「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含追加之訴及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事實及理由欄第段「應予駁回其上訴」之記載,應更正為「應予駁回其上訴,追加之訴及擴張之訴亦併予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王怡菁法官江宗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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