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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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30號原告廣大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侑麟 訴訟代理人 謝品瑄 被告普維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秉浩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 律師訴訟代理人 江采綸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一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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