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14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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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1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七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麻將貳付、抽頭款新台幣(下同)伍佰元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如下:
㈠犯罪事實應補充更正如下:扣得「賭資一千三百元」。
㈡扣案之麻將二付、抽頭金五百元,為被告所有,或係供犯罪所用、或係因犯罪所
得,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三款宣告沒收。至賭資一千三百元非屬被告所有,無從在本案為沒收之宣告,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昆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