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3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8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永鴻
籍設臺中市○區○○路00號(臺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8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永鴻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永鴻因加重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再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6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14所示之罪,屬於得易科罰金之罪,而附表編號3至13、15至19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供參。足認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且尚未執行完畢,並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屬相符,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要無不合。本院審酌定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及受刑人犯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型態、侵害法益、犯罪之時間間隔等一切情狀,並考量受刑人對於本件聲請表示無意見,此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佐,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陳勇松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附表受刑人黃永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一般洗錢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8年5月15日108年5月16日至同年月17日109年5月26日至同年月27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檢)108年度偵字第3953號基檢108年度偵字第3953號基檢109年度偵字第5390、551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中檢)110年度偵字第469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上字第31號110年度簡上字第31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49號判決日期110年5月19日110年5月19日110年8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上字第31號110年度簡上字第31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49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5月19日110年5月19日110年12月22日備註編號1、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簡上字第3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基檢110年度執字第1258號)編號3至7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14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基檢111年度執字第170號)編號456罪名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9年7月21日109年7月21日至同年月22日109年7月2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基檢109年度偵字第5390、5517號、中檢110年度偵字第4696號基檢109年度偵字第5390、5517號、中檢110年度偵字第4696號基檢109年度偵字第5390、5517號、中檢110年度偵字第469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49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49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49號判決日期110年8月23日110年8月23日110年8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49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49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49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2月22日110年12月22日110年12月22日備註編號3至7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14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基檢111年度執字第170號)編號789罪名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9年7月22日109年7月22日109年8月1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基檢109年度偵字第5390、5517號、中檢110年度偵字第4696號基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12、213號、111年度偵字第2754、2755、2756、2757、3036號基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12、213號、111年度偵字第2754、2755、2756、2757、303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49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82、199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82、199號判決日期110年8月23日111年7月27日111年7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49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82、199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82、199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2月22日111年8月29日111年8月29日備註編號3至7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14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基檢111年度執字第170號)基檢111年度執字第1597號基檢111年度執字第1597號編號101112罪名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9年8月12日109年8月13日109年8月14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基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12、213號、111年度偵字第2754、2755、2756、2757、3036號基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12、213號、111年度偵字第2754、2755、2756、2757、3036號基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12、213號、111年度偵字第2754、2755、2756、2757、303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82、199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82、199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82、199號判決日期111年7月27日111年7月27日111年7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82、199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82、199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82、199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8月29日111年8月29日111年8月29日備註基檢111年度執字第1597號基檢111年度執字第1597號基檢111年度執字第1597號編號131415罪名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9年8月14日107年12月27日109年8月1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基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12、213號、111年度偵字第2754、2755、2756、2757、3036號基檢110年度偵字第3544、3545、3546號基檢110年度偵字第3544、3545、354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本院本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82、199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082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082號判決日期111年7月27日111年8月3日111年8月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本院本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82、199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082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08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8月29日111年9月7日111年9月7日備註基檢111年度執字第1597號基檢111年度執字第1780號編號15至19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208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基檢111年度執字第1781號)編號161718罪名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9年8月10日109年8月10日109年8月1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基檢110年度偵字第3544、3545、3546號基檢110年度偵字第3544、3545、3546號基檢110年度偵字第3544、3545、354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082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082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082號判決日期111年8月3日111年8月3日111年8月3日確定判決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082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082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08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9月7日111年9月7日111年9月7日備註編號15至19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208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基檢111年度執字第1781號)編號19(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9年8月1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基檢110年度偵字第3544、3545、354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082號判決日期111年8月3日確定判決法院本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08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9月7日備註編號15至19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208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基檢111年度執字第178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