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7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附民字第7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722號原告 嚴慧心 被告 蕭雅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上訴字第2165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蕭雅紋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前述規定,原告嚴慧心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芃宇
法官曹馨方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邱紹銓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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