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6號原告 蔡啟誠 被告 張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以原告請求被告移轉車輛之價值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書記官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