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4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4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489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債務人朱高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叁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三計算之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壹佰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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