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0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法定格式之「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及「聲請人曾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協商而不成立之證明文件或成立之協議書」到院;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漏未提出法定格式之「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規定,為應提出之文件;且縱無債務人,亦應提出)及「聲請人曾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協商而不成立之證明文件或成立之協議書」到院,爰先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聲請人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對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法院書記官陳錦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