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國字第3號上訴人
即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丁○○等間因95年度國字第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41,1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4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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