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一二三號
具保人甲○○即被告右列具保人因逃匿,沒入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三萬元,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
二、茲以被告甲○○已逃匿,有本院及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各一紙,拘提報告書一紙、及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中檢盛達九0其他協助00九五三字第八一0一四號函、九十一年一月十日中檢 盛泰 九0其他協助00一一0一字第二四二四號函在卷足憑,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劉方慈法官李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秀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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