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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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聘任關係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39號上訴人屏東縣私立美和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439號請求確認聘任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10,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