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818號債權人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錦昌 代理人 褚雋鵬 上列債權人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黃芝穎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聲請狀繕本7份,以利本院作業。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