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退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再字第1號聲請人 許亦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立中山大學間退學事件,對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3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再審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2月18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38號裁定而聲請再審,但未繳納再審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109年1月15日109年度再字第1號裁定請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經在同年月1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因聲請人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查詢單足憑,從而本件再審聲請,顯已違反法定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邱政強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楊曜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