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4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 律師原告與被告乙○○間因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