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7年自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自字第2號自訴人甲○○上列自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以及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並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仍不補正,即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理由
一、按提起自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自訴狀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前項犯罪事實,應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自訴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刑事訴訟法第320條定有明文,此係提起自訴之法定必備程式。次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自訴人甲○○提起本件自訴,固於自訴狀上記載被告為「 林益世 等名立法委員」,惟除未於自訴狀上記載全部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外,復未記載具體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所犯法條,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是以本件自訴,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顯有欠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
3條第6項、第329條第2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各項,以資憑辦,逾期不補正,即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趙文淵
法官湯千慧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書記官李唐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