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處分人甲○○前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有期徒刑壹年,應於刑之執行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確定,並經聲請人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一年六月,受處分人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有悛悔實據,經執行機關檢具事證,認為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楊力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正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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