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4523號債權人 劉芫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薛東郎 、 薛昌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薛東郎、薛昌營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
三、表明向「薛昌營」請求之依據。
四、表明向各債務人請求之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