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壢交簡附民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423號附民原告 黃開基 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 律師附民被告 黃振祐 籍設新竹市○區○○街00號(新竹○○○○○○○○)
現住○○市○○區○○○路0段○○○村00號上列被告因111年度壢交簡字第170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林述亨法官王兆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哲霖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