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82號抗告人 林美雀
羅宗浩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新竹縣竹東地區農會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30日本院107年度司拍字第8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定有明文,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非訟事件所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6條亦有明定。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107年度司拍字第8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6月26日(發文日期)通知抗告人於文到5日內補繳,並分別於107年7月3日送達及同年7月5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抗告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是依首揭法律規定,其抗告即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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