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281號聲請人 吳語宸 上列聲請人吳語宸因與相對人 李宜欣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吳語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聲請狀應載明相對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本件漏未記載,請具狀補正。
三、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另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聲請人未敘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釋明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並更正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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