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75號原告 范姜勤裕 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鄭永祥 訴訟代理人 翁鶴銘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經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邱秋珍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75號原告 范姜勤裕 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鄭永祥 訴訟代理人 翁鶴銘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經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