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除字第160號聲請人 葉秋菊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元太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元太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編號1所示證券,該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1月2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書記官楊霽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元太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93-NX-0000000-0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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