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簡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簡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100年度竹簡字第474號上訴人 李嘉文 上列上訴人與因被上訴人 林姿萱 間就100年度竹簡字第474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書記官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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