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減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減字第30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榮瑜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榮瑜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與附表編號2、3、4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許榮瑜因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3、4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附表:受刑人許榮瑜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施用第一級毒品│攜帶兇器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96年1月10日│97年5月28日│97年4月19日│││96年1月11日│││├──┬─────┼───────────┼───────────┼───────────┤│偵│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6年度偵字第18051號│97年度毒偵字第3008號│97年度偵字第13087號││││96年度偵字第19095號││││││97年度偵字第11422號│││├──┼─────┼───────────┼───────────┼───────────┤│最│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桃簡字第1861號│97年度審訴字第1811號│98年度上訴字第1784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8月25日│97年9月17日│98年7月8日│├──┼─────┼───────────┼───────────┼───────────┤│確│法院│同上│同上│最高法院││定├─────┼───────────┼───────────┼───────────┤│判│案號│同上│同上│98年度台上字第5491號││決├─────┼───────────┼───────────┼───────────┤││確定日期│97年9月22日│97年10月13日│98年9月24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不符減刑│不符減刑││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2月│││├────────┼───────────┴───────────┴───────────┤│備註│││││└────────┴───────────────────────────────────┘┌────────┬───────────┬───────────┬───────────┐│編號│4│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年1月間至97年5月間│││├──┬─────┼───────────┼───────────┼───────────┤│偵│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8年度偵字第11607號│││├──┼─────┼───────────┼───────────┼───────────┤│最│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審易字第256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4月23日│││├──┼─────┼───────────┼───────────┼───────────┤│確│法院│同上││││定├─────┼───────────┼───────────┼───────────┤│判│案號│同上││││決├─────┼───────────┼───────────┼───────────┤││確定日期│99年5月27日│││├──┴─────┼───────────┼───────────┼───────────┤│合於中華民國九│不符減刑││││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