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字第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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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金簡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金簡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國豪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7628號、第19153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199號、第1200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8604號、第19626號、第20010號、第20773號、第22149號、111年度偵字第744號、第6083號、第7051號、第7137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程序後,判決如下:
文洪國豪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洪國豪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可知悉金融帳戶為個人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而國內社會上層出不窮之詐欺犯罪者為掩飾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及處罰,經常利用他人之金融帳戶掩人耳目,已預見將自己的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不詳之人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極有可能遭詐欺犯罪者利用作為人頭帳戶,便利詐欺犯罪者用以向他人詐騙款項,使不知情之被害民眾將受騙款項匯入各該帳戶內,再趁被害民眾匯款後、察覺遭騙而報警前之空檔期間,由詐欺犯罪者自行轉出款項,以確保詐欺犯罪所得,且受詐騙人匯入款項遭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之效果,竟仍基於幫助洗錢及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6月前某日,將其所申辦之聯邦商業銀行(下稱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陳柏翔 」之人。而「陳柏翔」取得上揭物品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 伍思怡 等人,致渠等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各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上揭銀行之帳戶內,並經提領一空,而以此方法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隱匿該犯罪所得。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洪國豪於本院之供述、自白。
㈡伍思怡、 余小燕陳榳葳彭子炘李勝藍朱美蓮 、徐秋
萍、 蔡瑋芩陳明玉白濬瑋王乃瑩陳姿吟吳靜文羅國城 、陳 昱廷蔡欣玲林庭聿 在警詢中之陳述。
㈢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1日聯銀業管字第110
0333187號函所附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明細表。㈣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匯款人證明聯)、新光銀行
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聯邦商業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聯)/取款憑條、中華郵政交易明細、LINE對話內容翻拍照片、行動電話交易明細擷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存摺內頁影本。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
刑法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為從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88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洪國豪將其聯邦銀行帳號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陳柏翔」使用,供該人詐欺伍思怡等人取得財物及洗錢之用,僅為他人之犯行提供助力,尚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係以自己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意思,或與他人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犯意聯絡,或有直接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分擔等情事,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被告應屬幫助犯無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又被告將上揭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予「陳柏翔」後,「陳柏翔」以該帳戶收受、提領附表所示數名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因被告係以一幫助行為,幫助他人對數名被害人實行數個詐欺及洗錢犯行,並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再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經核與本案犯罪事實為同一案件,本院自應併予審酌。
㈡次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
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就本案構成幫助洗錢罪之主要犯罪事實於本院自白犯罪,而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
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應予減輕其刑。又被告既係基於幫助犯意為上開犯行,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法遞減。㈢爰審酌被告任意提供個人帳戶予他人使用,造成犯罪偵查困
難,幕後犯罪人得以逍遙法外,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併兼衡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被害人所受損失高低,暨被告已與被害人蔡瑋芩達成和解並允諾賠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
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吳佩蓁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方式金額(新臺幣)一伍思怡110年6月4日透過社群網站結識伍思怡,佯稱若加入眾信金融投資平台且依其指示投資即可獲利,致伍思怡陷於錯而依指示匯款110年6月15日上午9時54分臨櫃匯款500,000元二余小燕110年6月7日透過社群網站結識余小燕,佯稱若加入CapitalOne投資平台且依指示投資即可獲利,致余小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6月16日下午5時46分自動櫃員機匯款10,000元三陳榳葳110年6月7日透過社群網站結識陳榳葳,佯稱若依其指示至GTC網站下單購買國際黃金即可獲利,致陳榳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110年6月17日中午12時52分網路銀行匯款30,000元四彭子炘110年6月5日透過社群網站結識彭子炘,佯稱若加入Goldcoin投資平台且依其指示投資即可獲利,致彭子炘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6月16日下午2時42分網路銀行匯款20,000元五李勝藍110年5月9日透過社群網站結識李勝藍,佯稱若下車bitfinex軟體並依其指示投資USTD即可獲利,致李勝藍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6月17日上午9時臨櫃匯款80,000元110年6月17日中午12時3分網路銀行匯款20,000元六朱美蓮110年6月6日透過社群網站結識朱美蓮,佯稱若依其指示投資比特幣即可獲利,致朱美蓮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6月16日下午2時22分自動櫃員機匯款10,000元七 徐秋萍 110年6月26日透過社群網站結識徐秋萍,佯稱若下載bitfinex軟體並依其指示投資即可獲利,致徐秋萍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6月17日上午11時23分網路銀行匯款30,000元八蔡瑋芩110年6月初透過網路遊戲結識蔡瑋芩,佯稱若加入ACCA投資平台且依其指示投資虛擬貨幣即可獲利,致蔡瑋芩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6月16日下午2時35分網路銀行匯款10,000元九陳明玉110年6月6日透過社群網站結識陳明玉,佯稱若加入CPTMarkets平台且依其指示投資即可獲利,致陳明玉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6月16日下午4時34分網路銀行匯款10,000元十白濬瑋110年6月17日透過社群網站向白濬瑋佯稱欲收購網路遊戲帳號,並指示白濬瑋至不詳平台網站交易後,再以平台網站客服身分告知需先儲值始能提領販賣帳號所得,致白濬瑋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6月17日下午3時網路銀行匯款35,001元十一王乃瑩110年4月初透過交友網站結識王乃瑩,佯稱若下載指定虛擬貨幣APP且投資即可獲利,致王乃瑩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6月17日下午1時1分網路銀行匯款70,000元十二陳姿吟110年5月5日透過社群網站結識陳姿吟,佯稱若下載指定APP且依其指示購買黃金即可獲利,致陳姿吟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6月16日下午5時45分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110年6月16日下午5時46分10,000元十三吳靜文110年6月9日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吳靜文,佯稱若下載指定APP且依其指示投資比特幣即可獲利,致吳靜文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6月16日下午4時1分自動櫃員機匯款20,000元十四羅國城110年6月14日透過社群網站向羅國城佯稱欲收購網路遊戲帳號,並指示羅國城至不詳平台網站交易後,再以平台網站客服身分告知因綁定之銀行卡號有誤致帳號被凍結,需先匯款經審核,致羅國城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6月16日下午5時38分自動櫃員機匯款14,001元十五 陳昱廷 110年5月23日透過交友軟體結識陳昱廷,佯稱若下載bitfinex軟體且依其指示投資即可獲利,致陳昱廷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6月16日下午2時8分網路銀行匯款20,000元十六蔡欣玲110年5月27日透過社群網站結識蔡欣玲,佯稱若下載bitfinex軟體且投資即可獲利,致蔡欣玲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6月15日上午10時28分臨櫃匯款530,000元十七林庭聿110年5月28日透過交友軟體結識林庭聿,佯稱若下載FXTM軟體且依其指示購買國際黃金即可獲利,致林庭聿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6月17日中午12時57分網路銀行匯款50,000元110年6月17日中午12時58分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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