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4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彥詠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010號、109年度偵字第389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彥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89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扣案之物第一級毒品古柯鹼1包(毛重3.7076公克、淨重3.0327公克、取樣0.0048公克、驗餘量3.0279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聲請意旨誤載為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5328公克、淨重1.0749公克、取樣0.0015公克、驗餘量1.0734公克)、第二級毒品大麻2包(毛重2.7792公克、淨重1.3572公克、取樣0.0732公克、驗餘量1.2840公克)、玻璃球2個及大麻吸食器1組而均屬違禁物,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8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毒品成分鑑定書(二)(三)各1份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6月23日為警查扣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分別含有附表所示第一級毒品古柯鹼、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大麻、四氫大麻酚、大麻酚、二甲基色胺(數量、成分如附表)一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憑。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及其外包裝袋因沾染、黏附前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成分難以析離,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物,因沾附第二級毒品難以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燕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曉謙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附表編號檢體外觀毒品成分數量鑑定書1黃色晶體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1.5328公克,驗餘量1.0734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8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㈢2淡黃色晶體第一級毒品古柯鹼1包(驗前淨重3.0327公克,驗餘量3.0279公克)3第二級毒品大麻四氫大麻酚大麻酚2包(驗前淨重1.3572公克,驗餘量1.2840公克)4玻璃球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2個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8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㈡5大麻吸食器第二級毒品大麻四氫大麻酚大麻酚1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