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國字第6號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原告聲請訴訟救助部分,前經本院以108年度救字第29號裁定駁回,原告不服提起抗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9年度國抗字第3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在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立青
法官施伊玶法官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