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5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5517號債權人乙○○債務人卓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究為何(據票號0000000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所示,支票之發票人為卓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非甲○○)。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