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081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訴字第3081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93,5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