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55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5507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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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貳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五日起,每月計付新台幣玖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