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36號聲請人丙○○
弄15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2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繼承人甲○○○係於民國95年11月12日死亡,聲明人係被繼承人甲○○○之孫子女,於95年11月12日能知悉得為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惟遲至96年2月13日始具狀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見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狀收文戳),已逾2個月之拋棄繼承期間,其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家事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