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附民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4號原告 方國慶 訴訟代理人 鄭瑜亭 律師被告 蔡貿年 被告杰森食品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東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1年度審交易字第275號,後改分111年度交簡字第1257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馮君傑法官簡祥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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