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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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160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郭偉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智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曾智明之住所為何?(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曾智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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