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79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913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
0號法定代理人利明献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詩捷即王惠溶即王千鳳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陳明債務人王詩捷即王惠溶即王千鳳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惟債務人之戶籍設於南投縣,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曾怡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