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國抗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國抗字第40號抗告人 謝源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1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國字第35號裁定駁回。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書記官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