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922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助
信律師即 游世杰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
促字第1997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6,3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