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720號債權人 林玉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沈文謀啟瑋工業原料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債權人提出之系爭24紙支票,其中13紙支票正面受款人為玥憲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且已有「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債務人即發票人對債權人即執票人不負票據責任,請撤回該部分之請求。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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